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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OM被购一事搁浅

本主题由 shell 于 2008-2-21 11:25 设置高亮

3COM被购一事搁浅

贝恩撤回收购3COM申请 华为曲线收回华三搁浅

今天的报道。

如果说华为是为了曲线收回华三,我还真的不相信。曾经有华为负责存储与安全部门的人在贝恩与华为联手收购3COM一事之后亲口说过,华为和华三依然是不折不扣彻头彻尾的竞争对手,哪怕是华为成为了3COM的股东之一。

华赛的正式挂牌也算是全面拉开华为在存储领域正规化进军的大幕,即使是收购3COM失败,也不会对他的存储和安全业务有任何的影响。就像任正非说的一样,收购3COM,说到底就是一手资本运作。就3COM那点家当,任谁都不会相信,在华为眼里,那些破烂玩意还有多大作为。也许我们外人看来,华三才是最有价值的,但人家未必这样想。

报道里说的也很清楚,贝恩撤回申请是因着政治原因,不是商业原因。但就现在中国和美国这种状态,谁都明白,什么bussiness in bussiness,政治和商业从来就是谁都撇不清谁的孪生儿。美国佬自然是担心3COM的被购会对自家的信息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或者隐患,中国也同样希望华为挺直了腰杆子,以后不再靠外人的东西过日子。这也难怪去看的国际通信展中,郑博对于自家的安全产品虽然满心欢喜,但面对领导的时候,他更多地自豪却源自存储产品的淬练完善。

不必要妄自菲簿,不要去管华为每年有多少人自杀,也不要去管华为的销售模式,更不要去管华为是不是有政府相关背景。我们要的,无非是一个安心。用了自家的产品,被监控也好,被接入也罢,说到底,是咱们自家的事情。美国人的东西是好,但让外人插手,这事还是算了吧。能用自家的还是用自家的吧。

华为收购3COM遇阻,虽然让华人很不爽,但这也应该是意料之中,毕竟那个该死的给美国政府用的破玩意没被3COM剥离出去,不然这事还不至于这么麻烦。

至于华三,收回来也罢,收不回也罢,对华的存储与安全产品线不会造成什么特别的影响。

说到底,接二连三的政府干预,已经把信息安全与自主核心技术摆到了台面上来。这圈牌,玩也得玩,不玩也得玩了。

不知道各位行业里的大哥大姐老前辈们,你们有啥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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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一个,看看下面这个新闻:
2008年1月15日,财政部下发通知,政府部门不得擅自采购进口产品。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通知规定,采购人申请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时,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的审核文件,否则不予支付资金。政府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改委的意见;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因配套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根据通知,将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走别人的路,让自己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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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那以后HP、IBM不是都卖不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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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台了措施~
那电信运营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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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 的帖子

请问你这个新闻从哪里看到的,可否给个链接
思创CBS存储备份软件
网址:www.coinstor.com
MSN:zkwhyx2005@hotmail.com
电话:13424232334
QQ:5393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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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有点夸张了吧,UNIX平台技术是信息服务的支柱,这样限制死了,那以后采购和项目都很难做,负责审计的人也会累死。除非是想安排一批人做审计来吃肥肉~~~
IBM 存储 小型机 HDS存储
klin121628@ms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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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cgp.gov.cn/purchief/ ... mp;articleid=108069
这里可以下载到红头文件,来自财政部的网站,研读中。。。
走别人的路,让自己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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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全文贴出,大家仔细研读。
引用: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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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核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 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 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四) 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第九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第十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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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十三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第十六条 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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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人应当立即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十条 采购人申请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审核文件。否则不予支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
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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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
(三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十四条 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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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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